随着
背景:
今年6月29日,新劳动合同法获得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高票通过,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这将作为继
1995年我国第一部劳动法施行至今,已有13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巨大发展,生产力主体结构、形式的变化,“劳弱资强”的失衡局面依然存在,迫切需要一部新的法规对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相应的规范。于是这样一部新的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劳动法应运而生了。

总括:
新法内容对原先的劳工法有了较大的调整和补充,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
关键词
●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最长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签订的是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合同。这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情况,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违约金。除非劳动者接受过单位提供的专项培训,或与单位签订过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否则劳动者辞职不需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
热点问题:
热点一:事业单位也要签合同
新《劳动合同法》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在劳动关系、管理体制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也就是说,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并执行本法。
热点二:不签合同需付双倍薪水9 S0 g- Y7 e, `/ Q& `0 i$ k
/ c& } V0 T% B9 n4 V( O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订立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但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用人单位用工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新《劳动合同法》对此进行了较大的调整,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说,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权利。
同时,《劳动合同法》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热点三:不得重复“试用”同一人% O; Y% s2 r$ g2 z! q ?1 f2 [1 ?* S/ D, m
8 o# E' @4 P" ]% Y4 L: d6 c& n 在“试用期”方面,我市劳动监察部门曾接受过上百起相关投诉,按照现有《劳动法》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用人单位常以试用期为名使劳动者的权利化为乌有。针对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问题,新的《劳动合同法》对此进行了限定: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规定了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另外,《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热点四:收押金扣证件违法
以前劳动局经常接到劳动者投诉电话,称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保证金’或者是扣留劳动者身份证件等,《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种做法就属于违法了。新《劳动合同法》第9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招工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新法还对用人单位违法的处罚措施给予了明确:“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法实施后,企业在招工时收取押金、扣押证件的,不仅面临行政处罚,还将面临民事赔偿!这对企业来说得不偿失。
热点五:鼓励签订长效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法》实施十几年以来,由于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普遍存在,很多用人单位只跟劳动者尤其是女性劳动者签下‘青春合同’,严重损害了劳动者权益。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另外,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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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六:解约可多付一次月薪
《劳动合同法》补充规定了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类型,如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考虑到用人单位工作交接的合理需要,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变更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用人单位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补充规定了其他情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另外,《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延续了《劳动法》中关于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另一方面考虑到在这三十日时间内劳动者往往需要时间去寻找新的工作,又增加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替代方式,即在符合以上法定三种解除合同情形时,用人单位既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也可以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然后解除劳动合同。I* s% W" `) E4 ~
热点七:规定小时工最低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解释:“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工的工资报酬不是以月为计算周期,而是以小时计酬为主。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另外,《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标准和时间作出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两方声音:
事实上,如果对1995年《劳动法》和新《劳动合同法》作一比较,也不难看出后者明显增加了诸多有利于劳动者的条款和细节,如工作地点和职业病危害等防护条款、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合同到期前终止要付经济补偿金条款等等。最明显的就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疑将有力约束企业在用工上的随意性。于是出现了两种声音,讨论新的劳动法该相劳动者一边倒吗。
正方声音
正方认为应该,因为替广大劳动者立法是民心所向,劳动者相对于企业来说是一个弱者,因此法规应对弱者进行保护,向劳动者一边倒无可厚非,希望这部新法能切实落实真正保障劳动者权益。
国家经济发展并非让资本剥削劳工,而是让全民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如果只是想通过压榨劳工的那一点剩余价值来赚钱,这样的企业早该走了。再者劳动法属社会法范畴,就是要对强者予以某些抑制,对弱者予以某些辅助,在某种意义上就涉及到对于财富权利的某种限制。它本来就应该是偏重于保护劳工利益。
另外正方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不会影响外国企业在中国的投资,因为一个企业最终的利益和效益一定和它的守法成正比。如果你是一个守法的企业,这部法律不增加企业的劳动成本;如果是一个违法侵犯工人权利的企业,那么劳动成本将大大增加。
反方声音
然而反方的态度也咄咄逼人,他们认为里面的某些规定会被一些人恶意地使用从而损害企业的利益,既然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就该一碗水端平,保护弱者更应该从严执法,重监管入手。
由于新法的实施势必增加劳动力成本,这样会伤害企业。前段时间某些外资企业甚至以撤资相要挟,局势一度剑拔弩张,争论延续至今。新法可能对中国投资环境带来消极影响。这不由得令人担心,这部新法会否变成一部“供人违反的法”?
一旦新法实施,劳动力成本会大幅度提高,这对中国今后的发展并没有好处。劳动力成本低不仅是我国的国情,而且是我国重要的国际竞争力。 中国的劳动力成本已经很高了,现在越南的劳动力就比中国的劳动力成本低,新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太大。这部带有明显倾向性的法律将大大提高劳动力成本,降低管理效率,压缩利润空间。
反方声音还提到效率是企业的生命,企业不是养老院。从经济角度来看,劳资双方本来就不平等。
最后,他们说该法一旦实施,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也将面临颠覆性的挑战,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势必受到深远影响。
尾声
一部法律是否适用,总是要经过实践的检阅的,这部新法也不例外,就让我们保留讨论的权利拭目以待,等待这部法律为劳动者、为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
